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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投資集團關于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規定

2011/5/3 11:31:56 來源:本站 閱讀:15487

    為進一步促進集團外事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切實加強集團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中辦發〔20089 號),省委、省政府外事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集團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的要求,結合集團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一)根據海外工程、投資和貿易,人員培訓、技術交流等工作的需要,集團每年有計劃的組織子公司(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總部部門和事業部負責人出國(境)考察。一般不參加外單位的因公出國(境)組團活動。

    (二)建立因公出國(境)計劃管理制度。原則上集團公司領導每年出國(境)不超過1 次,子公司(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總部部門和事業部負責人每2 年不超過1 次。分管海外經營工作的領導、參加海外工程招投標以及向項目派出管理人員的出國(境)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從嚴控制。

    (三)各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選派人員出國(境)執行任務的,應向集團公司報批因公出國(境)計劃。因公出國(境)計劃應包括出訪任務、人員、時間、前往國家(地區)和經費預算。

    (四)因公出國(境)考察應具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性的內容。考察結束回國后,團組或個人要提交考察報告,并在十五日內報送集團公司辦公室。

    (五)嚴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訪問。虧損企業或未完成上年度主要經濟指標的企業,其因公出國(境)考察活動原則上不予批準。離退休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因公出國(境)。

    二、因公出國(境)的審批

    集團公司對所屬各單位的因公出國(境)考察活動實行統一組織、統一管理,對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審查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和審批。未經集團公司批準,各單位不得選派人員因公出國(境)。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承辦因公出國(境)計劃和任務的審批,集團黨委工作部負責承辦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海外部負責承辦集團公司組團的因公出國(境)的相關手續。

    (一)集團公司總部選派人員因公出國(境),由集團公司辦公室安排計劃,經集團公司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上行報告由主要領導簽發。

    (二)辦理因公出國(境)手續,需填寫《浙建集團因公出國(境)審批表》(附件一),送集團公司辦公室審核,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簽批。

    (三)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由選派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對出國(境)人員的現實表現及政治情況進行審查并填寫《浙建集團因公出國(境)人員政審表》(附件二),送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審核,報集團公司黨委領導簽批。

    三、出訪人員的管理

    (一)因公出國(境)人員出訪時,必須嚴格按照出國批件的出訪任務、出訪國家(地區)、訪問城市、停留時間等執行,未經批準,不得增加訪問國家和延長在外停留時間。

    (二)因公出國(境)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的對外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外事規章制度。增強保密觀念,嚴守國家秘密。如果發生人員出走、叛逃等違反國家外事紀律或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的事件,派出單位必須立即報告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迅速通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外事部門,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危害蔓延和減少危害損失。

    (三)因公出國(境)人員出行前,要參加國家安全防范、愛國主義、外事紀律和安全保密規定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無故不參加行前教育的人員,不得出訪。行前教育由組團單位或派遣單位負責。

    四、出國(境)證件的管理

    (一)集團所有人員的因公出國(境)證件、集團中層領導人員因私出國(境)證件實行統一管理。出國(境)證件應在回國十日內交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逾期不交或不執行證件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暫停其因公出國(境)活動。

    (二)在國外發生出國(境)證件遺失、被竊,要及時向駐外使(領)館報告;在國內發生出國(境)證件遺失、被竊,要及時向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報告。

    五、紀律和監督

    (一)各單位領導人員要嚴格自律,帶頭學習和嚴格遵守因公出國(境)的各項規定。紀檢和組織部門要將遵守外事紀律情況納入領導人員監督管理范圍,對違反外事紀律的要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各單位應將因公出國(境)經費納入專項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規模,嚴格將因公出國(境)經費開支控制在預算內。

    (三)因公出國(境)任務審批中,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違反因公出國(境)任務審批規定的,責令當事人做出認真檢查外,酌情取消該團組或其個人本次出國(境)任務。

    (四)因公出國(境)人員應在回國后十日內填寫《浙建集團因公出國(境)情況報告表》(附件三),報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

    六、附則

    (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由集團辦公室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二)各子公司(學校)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單位因公出國(境)管理制度,報集團公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