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3月10,浙江某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與江蘇某電氣制造公司(以下簡稱“電氣公司”)簽訂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建筑公司承建電氣公司廠房遷建工程,并對造價、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等進行了詳細的約定,同時約定建筑公司需交納履約保證金人民幣400萬元。建筑公司要求該工程實際承包人(包工頭)章某來交納保證金,章某遂向建筑公司交付400萬元,建筑公司再將該400萬元交給電氣公司。但三個月后,電氣公司仍沒有要求開工,經建筑公司催告,電氣公司卻稱該項目已被取消,并通知建筑公司解除合同,但400萬元保證金一直沒有退還。于是章某以建筑公司名義提起訴訟,但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現電氣公司已無財產可執行,400萬元保證金打了水漂。后包工頭章某起訴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返還400萬元保證金。
爭議焦點:建筑公司有無義務退還章某400萬元保證金?
原告訴稱:保證金是章某向建筑公司交納的,章某與建筑公司之間簽過內部承包合同,現工程被取消了,建筑公司理應退還400萬元保證金。
被告辯稱:該工程從投標到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都是由章某一手操作的,章某為該工程的實際承包人,保證金也是由建筑公司代章某向電氣公司交納的,建筑公司也沒有從中獲益,因此,章某應向電氣公司主張退還400萬元保證金,而不應向建筑公司主張。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章某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名為內部承包合同實為掛靠(或是轉包),不管是掛靠還是轉包都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所以章某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系無效合同。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且合同也尚未實際履行,建筑公司應當返還章某400萬元保證金。章某與電氣公司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章某不能直接向電氣公司要求退還保證金。故建筑公司應當向章某退還400萬元保證金。法院據此作出了判決。
分析:所謂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建筑公司與電氣公司存在施工合同關系,章某與建筑公司存在承包合同關系,但章某與電氣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更何況章某將保證金交予建筑公司,而非直接交予電氣公司。所以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章某只能向建筑公司主張退還保證金,建筑公司有義務退還400萬元保證金。
啟示:保證金應盡量讓實際承包人以個人名義交付建設單位;如果只能通過施工單位來交納,則施工單位在收取保證金時,應讓實際承包人出具“若收不回保證金不向施工單位主張退還保證金以及不追究任何責任”的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