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2月20日,某建筑公司下屬項目部與某地材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約定由地材公司向該項目部提供水泥磚和紅磚。2004年11月20日,供貨結束,共發生貨款200.972124萬元,項目部前后僅支付了142.972124萬元,剩余款項58萬元一直未付。地材公司曾多次向項目部催討該筆貨款,項目部以資金緊張為由一直不付,地材公司又找到了其所屬的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卻讓地材公司直接去找項目部解決。就這樣,該筆貨款一直拖欠到2005年6月仍未支付,地材公司無奈之下將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支付58萬元貨款及違約金30萬元。
法院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調解,建筑公司與地材公司達成如下調解協議:建筑公司應于調解協議生效后10日內向地材公司支付貨款58萬元及違約金20萬元,若建筑公司逾期未付,則建筑公司應按30萬元向地材公司承擔違約金,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1.5萬元。雙方都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然而,調解協議生效半個月后,建筑公司仍沒有付款,地材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劃扣建筑公司銀行存款97.5萬元,其中貨款58萬元,違約金30萬元,訴訟費1.5萬元,執行費0.8萬元。
分析:本案的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糾紛產生原因在于建筑公司無故拖欠地材公司貨款580000元。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不僅沒有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付款,反而一步步使自己的損失擴大。
第一:由于建筑公司不按約定按時支付貨款,產生違約金30萬元(經調解減為20萬元)。
第二:調解協議中約定了限制條款——建筑公司若不履行調解協議,則按30萬元承擔違約金,并承擔1.5萬元訴訟費。由于建筑公司未履行調解協議,增加了10萬元的違約金和1.5萬元的訴訟費。
第三:因被強制執行,增加了8000元的執行費。
建筑公司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不僅損害了企業的形象,而且造成了高達32.3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僅一份材料買賣合同就造成如此高額經濟損失,那么需要簽訂大量材料買賣合同的整個工程又怎能盈利!
啟示:采購材料應及時進行結算,并按合同約定及時履行付款義務,無故拖欠只會增加不必要的損失。